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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

摘要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也是政党的精神旗帜。而见义勇为精神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弘扬和谐互助之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见义勇为精神在中华大地上发扬光大”。见义勇为者,不仅是解救他人于危难的英雄,更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之举弥足珍贵,优良传统应当传扬。弘扬见义勇为之举,就必须依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用制度鼓舞人心,用政策筑牢后盾。

提升见证意识,呼唤“仗义相助”。26岁的广西姑娘陈伸慧,目睹了一个年轻男子于路口处抢夺了一名女子的挎包。陈伸慧仗义相助,拦住了男子的去路,劫匪挥动匕首,在陈伸慧的腹部划开了一道长达20多厘米的裂口,腹壁被划破。事后,南宁市决定为陈伸慧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并申请表彰,但因找不到证人而无法落实。根据调出的视频显示,被救女子捡起挎包后就匆匆离开,再未露面。此案例说明,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主要在于难以取证,因此必须提升公众的见证意识,让仗义之举得到应有回报。

完善法律法规,保护“见义勇为”。此前,江苏一名女司机因劝阻乘客不要在车内吸烟而惨遭暴打,全车乘客冷漠围观五分钟之久竟无人出手相助。这一事件中,旁观者的见暴不救无疑说明事不关己的社会心态日益普遍,但也折射出大众有所忌惮,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之痛。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征引范围不明确,保护对象及相关标准不统一,造成法律的操作性、强制性均不如人意。要改变这一现象,不仅需要明确保障对象,统一保障标准,更需要各级政府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将有关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尤其近些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部署下,我国逐步建立起支持见义勇为的工作框架,出台了多项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措施。各级见义勇为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尤其是近几年,各级工作成绩斐然。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转发的《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提到,“对于坏人坏事、歪风邪气,人人有责干涉,人人有权制止,要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要严肃法纪,奖惩分明,大力支持和表彰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先进人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要求,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有些地方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的办法值得推广,对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

自1992年第一部《见义勇为保护法》的出台,到2012年新《见义勇为法》的修订,党和国家始终关注着社会正气的传扬。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人们守望互助的具体阐释。我们应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慷慨之举传承下去,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民族正气。

到了201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除此以外,还包括散见于交通、应急、教育、税务、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中的见义勇为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出台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随后,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简介:

1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国家最高级别)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宗旨;以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宣传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研讨见义勇为理论问题,推动见义勇为立法等为主要任务。

1993年8月,首次参与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颁发奖金。同时,与中宣部、公安部等单位联合举办“正义之歌”大型文艺晚会,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

1995年3月,在中国历史博物馆举办“书画界朋友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作品展”。全国政协副主席马万祺、老红军孙毅将军等为展览剪彩。

1996年8月,与《人民日报》联合召开“见义勇为与时代精神”理论研讨座谈会。王芳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参加座谈会。

1997年5月,在海南省召开“全国见义勇为立法研讨会”。

1997年9月至1998年8月,邀请有关部门人士成立“见义勇为立法起草小组”,草拟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局申请立项。

1998年6月,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综艺大观——见义勇为主题晚会》。

1998年12月,与中宣部、公安部及全国17家新闻单位联合开展“首届全国见义勇为十大英雄”的评选活动。罗干同志在人民大会堂接见十大英雄。此后,我会与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联合召开了十届全国见义勇为表彰大会,表彰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每届大会都有中央领导出席,这项表彰活动,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由省公安厅主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12月,原名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其职能是履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职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河南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会第一届理事长由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隆同志担任,第二届理事长由原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郑增茂同志担任。2007年3月,经民政厅注册登记更名为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011年5月,时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河南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熊文修同志担任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18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段喜中同志出任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3开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6月2日上午,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成立大会召开,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曹法英当选理事长。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段喜中、常务副理事长蒋美兰、秘书长郑献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荣启,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中虎到会祝贺。段喜中、胡荣启为协会揭牌。

4尉氏县见义勇为协会

2020年8月30日上午,尉氏县见义勇为协会选举大会举行,王洪森当选尉氏县见义勇为协会会长。尉氏县委书记梁东雁、县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霍国防,副县长、县公安局长李新军等出席会议。会议应到人数187人,实到人数178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在庄严雄壮的国歌声中拉开帷幕。会议审议通过尉氏县见义勇为协会《章程》,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尉氏县见义勇为第一届协会理事名单,举手表决通过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据悉,首届产生的187名协会会员,采取宣传动员、本人自愿的方式吸纳,会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其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劳动模范、与见义勇为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领导、民主党派和一批热衷公益事业的企业家。

目前,我国见义勇为工作组织机构为,以中央级,省级,市级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县级为见义勇为协会,乡镇为见义勇为协会工作站,村级为见义勇为工作室组织体系。

见义勇为工作,已经纳入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平安建设与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见义勇为精神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弘扬和谐互助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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