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发布,最高补贴1万元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发布,最高补贴1万元
据商务部网站,近日,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与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 元。
《细则》还明确了补贴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 年 1 月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 " 汽车以旧换新 " 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细则》还显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监管方面,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细则》明确,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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