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园是中国的品牌吗(达利园把“达利园”告了,究竟谁是李鬼?需警惕商号侵权
达利园是中国的品牌吗(达利园把“达利园”告了,究竟谁是李鬼?需警惕商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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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已与7月31日做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终审败诉、维持一审判决。福建达利公司胜诉,达利园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样,并赔偿福建达利公司25万元。
据悉,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2007-2008年度,福建达利公司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2013年2月,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图形茶饮料,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达利公司分别于2008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注册了第4573654号商标和第10029750号商标。
而达利园河北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其他罐头制造和销售等。达利园河北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福建达利公司达利园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存在重合。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将“达利园”作为公司名称中字号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授权许可使用“达利园”商标或者是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误认。构成对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达利公司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四种产品不同款式。经过当庭开拆封存产品,第406号公证书取得的“养生核桃”和“原味杏仁”饮料为“昌露”品牌,“养生核桃”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原味杏仁”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养生核桃”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下部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原味杏仁”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上部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第408号公证书取得的“养生核桃”饮料为“冠福”品牌,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侧面、包装箱正面、背面、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第1400号公证书取得的“凉茶”饮料为“昌露”品牌,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正面和背面、包装箱正面、背面、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其他公证购买的产品与上述公证书所展示对应的产品相同。福建达利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自行购买到达利园河北公司生产的“昌露”品牌“高钙核桃”饮料产品,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产品的手提袋侧和包装箱侧面均有“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
二审法院认为,达利园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达利园”企业字号之前,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已经在饮料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福建达利公司的“达利园”品牌应当获得保护。
达利园河北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建达利公司许可,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包装手提袋、包装盒上突出使用“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达利园”字号,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突出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福建达利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达利园河北公司将福建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利河北公司主张其涉案产品与福建达利公司的产品相比较在外包装、范围、销售渠道、消费群均存在明显区别,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的提升,大多数知名企业都会把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但由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商号注册管辖机关不同,依然会有同行业出现同名公司的可能。仿冒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异地注册,在商号方面侵犯知名企业的在先权力。
针对上述情况,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晓飞建议企业:对于高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在案件中间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会给予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事实上,在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时,如果涉及驰名商标,都会进行检索,这样可以预先防范侵权事件发生。企业若发现这种侵权的行为,要积极去维权,不要放水养鱼。
来源: 新京报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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